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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面临“试用期”的问题,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合法吗?近日,北京法院发布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用法律判决对这一问题予以了解答。
案例显示,陈先生于2018年6月入职一家工程公司,在此后的两年半时间里,该公司以种种理由和陈先生先后约定了5个试用期。直到2020年12月底,该公司以陈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经过法律咨询后,陈先生提起劳动仲裁。
央视新闻截图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该工程公司支付陈先生试用期赔偿金等各种费用9万元。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两年半,却始终都没有走出试用期。这样的遭遇确实堪称奇葩。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也就是说,不管是先后约定5个试用期,还是试用期合计长达2年半,都是赤裸裸的违法操作。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什么打擦边球的争议空间。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也应该让更多企业明白:试用期绝不是什么“法外之地”,不是企业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不过,同一份工作安排5个试用期的做法固然过于吃相难看了,但现实中,利用试用期坑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或是有意借此“揩劳动者油”的现象还并不少见。如此前就有报道称,在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超四成的人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个月也有媒体报道,一餐饮公司招聘厨师、服务员后,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无工资发放记录,3个月内就将他们辞退,利用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怕维权时间长、程序多,容易放弃索要工资的特点来坑钱。
从大量的公开报道和相关维权案例可以看到,试用期成“白用期”,试用期变身“随意期”的现象,已然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一个痛点。特别是对于一些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部分用人单位利用他们经验不足和求职心切的特点,在试用期上动歪心思,要么肆意延长试用期,要么给试用期待遇打折,以便于获取廉价劳动力,这种操作尤其值得警惕。
对此,一方面还是需要求职者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边界。比如,试用期用人单位应不应该为劳动者买社保、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有何硬性要求,这些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果多些法律意识,更有助于避免被用人单位“揩油”。
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也有必要加强针对性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同时开展相应的法律培训,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此前,人社部就明确要求,加强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普及劳动法律政策,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
尤其要注意的是,一些用人企业在面临经营压力时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是借自己强势的“甲方地位”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指出,企业要发展壮大与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矛盾;挖空心思想占员工便宜的企业,注定走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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